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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钾型大量元素溶肥10-10-40+TE

供应
发布日期:2025-03-26
产品类别:水溶肥
信息编码:1535269338
四川磷心聚力化工有限公司-高钾型大量元素水溶肥10-10-40+TE,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及大量元素,全水溶,不结块,适合在作物坐果后使用,能够减少落果、减少畸形果、使果实个头而均匀、膨大快、着色快、表皮光滑油亮有光泽,甜度增加,在提**量的同时又能提**。
大量元素水溶肥(Water Soluble Fertilizer,简称WSF),是一种可以**溶于水的多元复合肥料,它能迅速地溶解于水中,更容易被作物吸收,而且其吸收利用率相对较高
定义: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为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产品。但标准中并没有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给出**的定义。在这个标准中规定的水溶肥料,实际上指水溶性的复合肥或混合肥。不可能指尿素绿化钾等单质水溶肥料(实际上这些肥料已有**标准)。能准确概括其**内涵的名称应叫“水溶性复混肥”,这样既与普通复混肥区别开来,又可以包含各种营养元素。通常大量元素仅指氮磷钾,但目前的标准又要求微量元素达到0.2~3.0%(或中量元素大于1.0%),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名称不符。如果叫“水溶性复混肥”,钙镁硫及微量元素都可以包括在内。其实水溶性复混肥料只是复混肥料的一部分。也可以以水不溶物这个指标来定义肥料的等级,取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称谓。在实际应用中也是这样区分的。如水不溶物小于0.1%可以用于滴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0.5%可以用于喷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5%可以用于冲施、淋施、浇施等(非常准确的水不溶物含量与各种施肥方法的关系有待科研部门试验验证)。只要在肥料包装上强制要求注明水不溶物含量就行。实际上就是在复混肥的标准内增加一条水不溶物的要求或者在肥料的包装标准上增加水不溶物含量标识这一条。
部分指标:
水不溶物含量
目前标准中规定的大量元素水不溶物含量固体小于5.0%,液体小于50g/L。这个要求太低。如果企业按这个要求生产,它的肥料只能用于冲施,并不能用于灌溉施肥或叶面施肥。国内外**的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小于0.1%,是标准要求的五十分之一。制定这个标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生产门槛,但目前的标准起不到这个作用。建议以后修改时改为小于0.5%或5g/L。
大量元素含量:
目前标准中规定大量元素含量固体产品大于50%,液体大于50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除了养分含量要求外,还要照顾养分平衡。微量元素需求量少,可以加入满足作物需要。中量元素缺乏是目前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但要添加中量元素就麻烦了。现有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规定中量元素含量要大于1.0%。作为一个养分平衡的肥料,这个要求太低。由于大量元素已达到50%,中量元素也无法提高含量,只能定这么低的标准。如果企业生产这样的产品,并不能满足作物对中量元素的需要。我们在云南蒙自一带调查葡萄生产,发现葡萄叶片存在严重的缺镁问题。但他们追肥基本用大量元素水溶肥。大部分水溶肥都含有1.0-2.0%的镁,但镁与氮磷钾养分不平衡,含量太少,根本不能满足葡萄需要。建议大量元素定中高两种含量,高的为45%,中的为35%。这样可以加入足量的中量元素,从而某种程度上解决生产上越来越严重的中量元素问题。钙可以加入螯合钙或磷用聚磷酸盐。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另一类产品为液体产品。500g/L的大量元素含量对于液体水溶肥产品来说很难做到。液体肥料有清液与悬浮液体肥料之分。这里先以清液肥料举例。液体肥料的生产制作原理是利用无机盐在水中的溶解度来实现的。目前生产上用到的氮源有尿素和磷酸一铵,磷源有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以及磷酸二氢钾,钾源有晶体钾、硫酸钾、磷酸二氢钾等。这些无机盐的溶解度都是有限的。同时三者混配在一起还要考虑到低温结晶的问题。在**零度不结晶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验室利用以上原料配置出含量高的清液型的液体水溶肥的大量元素总和只有420g/L,要达到500g/L非常困难。在固体水溶肥产品中规定大量元素之和是50%,这对于固体水溶肥很容易达到。如果说是因为固体的大量元素养分之和是50%就制定出液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养分之和为500g/L,那就显得非常牵强。各种无机盐的溶解度都不一样,并且很多无机盐的溶解度都在100克以下。也就是说即使所有的无机盐的溶解度为100克,那么生产500g/L的液体水溶肥的技术要求也远远高出生产50%养分含量的固体水溶肥的技术要求。所以过高的技术要求就限制了液体水溶肥的发展。另外还有一点要特别说明。对于液体肥料而言,如果要求的氮磷钾总养分含量越高,那么氮磷钾三者的比例可调的空间就越小。也就是说如果要生产500g/L的液体肥料产品,那么就只能是几个氮磷钾配比,只能用聚磷酸铵原料。这与我们倡导的测土配方施肥是不符的。建议可以参考国外的液体水溶肥行业标准。国外液体肥料分为两类,一类是清液型的液体肥料,另一类是悬浮型液体肥料。几乎全部的清液型液体肥料的氮磷钾含量总和都小于30%,约为400g/L。悬浮肥料的养分含量相对较高,从400-600g/L相差不等。我们建议液体水溶肥的大量元素之和改为400g/L较合适。
外观指标:
在标准中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外观为均匀的液体或是固体。对于液体产品应该更加细致地规定其外观指标,特别是对肥料产品的均匀性要提出详细的标准。目前市场上的很多液体水溶肥都出现沉积,分层等问题。很多厂家只是在包装上提醒用户,产品放置太久底部会有少量沉积,用前请摇匀后使用。对于这种现象,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中应该给出更明确的规定,规定合格液体水溶肥的产品不能出现沉淀,沉积的部分不能超过总量的多少。特别是在高浓度的液体水溶肥产品,出现沉积分层是很正常的,但是要规定沉积分层的比例**要在要求的范围之内。而目前要求均匀的液体很多厂家技术达不到。目前很多固体产品都存在吸潮结块问题,特别是高氮配方。国外进口的产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表明这是一个技术难题。要做到外观均匀的固体产品,也是目前很多企业做不到的。
应在标准中强调对高氮产品允许有少量的结块(具体要求以用户接受为宜)。
新标准中要求产品包装上载明硫、氯、钠含量。做分析工作的人知道,硫氯的测定比较困难,结果重现性差。企业的分析结果可能会和登记部门的检测存在较大差距,这样会增加登记难度。硫本身为中量元素,生产中缺硫现象并不多见。按目前的标准,基本不用绿化钾,更不会用绿化铵。少量的氯对作物并无坏处。钠的含量更无需考虑。在配方中是不可能加含钠化肥的(磷酸钠盐等)。所以在包装上载明这三种元素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相反,只会增加企业负担(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对用户产生误导。
简介:
大量元素水溶肥可以应用于喷滴灌等设施农业,实现水肥一体化,达到省水省肥省工的效能。
  特点:1、原料超纯、无杂质、电导低,可**施用于各种蔬菜、花卉、果树、茶叶、棉花、烟草、草坪等经济作物; 2、均衡植物所需的15种元素配比,采用先进的TURBO制造工艺研制而成;**能满足农业生产者对高质量、高稳定度产品的需求; 3、**的水溶性,特佳的纯度,适合**施肥系统,可用于底施、冲施、滴灌、喷灌、叶面喷施,长期施用不会造成土壤酸化、板结; 4、良好的兼容性,可与多数农药(强碱性农药除外)混合使用,减少操作成本; 5、微量元素以螯合态的形势存在于产品中,可**被植物**吸收 。
应用: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是指以大量元素氮、磷、钾为主要成分并添加适量微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NY1107-2010。
1. 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使用方法:
可以叶面施肥、浸种蘸根、灌溉施肥,灌溉包括喷灌、滴灌等方式进行灌溉时施肥,既节约用水,又节约施肥,而且还植物吸收快。叶面施肥,把肥料先稀释溶解于水中进行叶面喷施,或者与非强碱强酸性农药一起溶于水中进行均匀叶面喷施,通过叶面气孔进入植株内部,植物可以通过叶片营养吸收,**提高了肥料吸收利用效率。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施用方法十分简便,它可以随着灌溉水包括喷灌、滴灌等方式进行灌溉时施肥,既节约了水,又节约了肥料,而且还节约了劳动力,这在劳动力成本日益高涨的如今使用水溶性肥料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水溶性肥料的施用方法是随水灌溉,所以使得施肥**为均匀,这也为提**量和品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水溶性肥料一般杂质较少,电导率低,使用浓度十分方便调节,所以它即使对幼嫩的幼苗也是**的,不用担心引起烧苗等不良后果。 所以在施用时要掌握技巧:
直接冲施
不要按照冲施复合肥的做法直接冲施,而要采取“二次稀释”冲肥法。**采访发现,有的农户直接按照冲施一般复合肥的做法冲施水溶肥,结果造成了冲肥不均匀,冲肥量多的蔬菜出现伤根、黄叶情况,冲肥量少的蔬菜则长势受影响。水溶肥比一般复合肥养分含量高,用量少,一般亩用8?10公斤即可。建议农户可事先制作一个冲施桶,桶底处设个开关,冲肥前,先将水溶肥融化在冲施桶内,计算好施肥量,打开开关,让肥料溶液顺着浇水进行冲肥。此外,农户可以直接用电动喷雾器作为稀释肥料溶液的容器,进行冲肥。二次稀释冲肥的目的是**冲肥均匀,提高肥料利用率。
穴施
穴施水溶肥要注意施用量。穴施肥料具有用肥集中、利用率高、用肥少等特点,**采访中发现,不少农户对穴施水溶肥的用量把握不准,结果出现了烧根、烧苗的情况。因此,穴施水溶肥要注意施用量,比如大量元素水溶肥,以穴施3?5克为宜,而且要与土搅拌均匀后再栽苗。
喷施
水溶肥喷施时,尽量单用,或者与非碱性的农药混用。在蔬菜作物出现缺素症或根系生长不良时,不少农户多**水溶肥来喷施加以**。**建议农户尽量单独喷施水溶肥,或者与非碱性的农药混用,以免金属离子起反应产生沉淀,造成叶片肥害或药害。
技术要求:
按照作物的要求,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须同时存在以下技术特点:
1、成分中加入的水溶螯合态微量元素组合物,要避免与磷元素产生拮抗效应。
2、对于作物而言具备了抗逆**特征,可**作物的光合作用,提升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增加含糖量,增强抗寒、抗旱、抗病、抗倒伏等抗逆性能,延长保鲜期。
3、加入高钾型配方,可迅速满足果实、籽粒等膨大时对钾的需求,增加果品甜度,**果实着色,延长储存时间。
发展与展望
因为全水溶性肥料具有使用方法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因此它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外,它被广泛用于温室中的蔬菜和花卉、各种果树以及大田作物的灌溉施肥,园林景观绿化植物的养护,高尔夫球场,甚至于家庭绿化植物的养护。在中国由于它的高价位影响了中国农民对它的接受程度,由于中国花卉业和观赏园艺的飞速发展,它也已经被广大中国专业种植者所接受,用于盆花、草花、鲜花种植,甚至一些高尔夫球场等。同时在一些大型的种植业农场,安装喷滴灌设施等现代化灌溉设备后,要达到水肥一体化,则必需施用全水溶性肥料。 要达到**的配比性,提供合理的N、P、K及微量元素,使植物生长均衡;做到可靠的专业性,针对不同植物、生育期、水质,提供不同的**肥。 不应该添加任何**,对作物**副作用,是****肥料。 特别添加**展着剂和渗透剂,分散性好、吸收快,提高各**分吸收利用率。

以上信息由  四川磷心聚力化工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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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适应化肥市场新形势、新变化,更好服务化肥保供稳价,我们起草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时间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化肥产需、市场形势、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规模和品种结构。
  第七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不少于4年,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每年度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时间为12个月。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在国内具备相应化肥生产、经营等资质及仓储能力,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非国营贸易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能力100万吨(含)以上的企业。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招标或者其他适当方式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通知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给具体承储企业。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承储企业,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十一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相关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应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涂刷或者悬挂“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标识标牌,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仓库位于任务区域内,钾肥储备仓库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者粮棉等主要作物主产区。其他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且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货物同库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储备任务月度库存量等储备任务考核要求;如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作必要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库存情况。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报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五章  投放、轮换、动用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国内农业需要。
  第十七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当地农业需要。投放情况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轮出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延长补库时限。
  第十九条  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要求。承储企业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地区投放救灾肥储备。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协调给予救灾肥运输便利。
  第二十条  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同时:
  (一)对于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明确应急投放后的补库要求,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如应急投放价格低于按照进货价加仓储运杂费核算的承储成本,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补齐。
  (二)对于钾肥储备,明确应急投放后的补库要求、补助资金安排等。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储备成本、费用、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原则上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明确补助申请材料。承储企业需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核算和拨付储备补助资金。其中:
  (一)核算。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补助资金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核算。
  (二)拨付。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企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转拨。相关省份财政厅(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直接拨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本地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核查标准,有关单位按要求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任务情况进行核查。其中:
  (一)对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联合组织,核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对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负责对储备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和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由任务所在地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负责审核。
  (二)钾肥储备由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审核。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单位核查,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不予资金补助、追缴已发放补助资金、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
  (一)储备任务到期后囤积惜售或不按要求投放的;
  (二)储备业务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材料的;
  (五)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七)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
  (八)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