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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钾型大量元素溶肥10-10-40+TE

供应
发布日期:2024-12-18
产品类别:水溶肥
信息编码:1535269338
四川磷心聚力化工有限公司-高钾型大量元素水溶肥10-10-40+TE,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及大量元素,全水溶,不结块,适合在作物坐果后使用,能够减少落果、减少畸形果、使果实个头而均匀、膨大快、着色快、表皮光滑油亮有光泽,甜度增加,在提**量的同时又能提**。
大量元素水溶肥(Water Soluble Fertilizer,简称WSF),是一种可以**溶于水的多元复合肥料,它能迅速地溶解于水中,更容易被作物吸收,而且其吸收利用率相对较高
定义: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为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产品。但标准中并没有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给出**的定义。在这个标准中规定的水溶肥料,实际上指水溶性的复合肥或混合肥。不可能指尿素绿化钾等单质水溶肥料(实际上这些肥料已有**标准)。能准确概括其**内涵的名称应叫“水溶性复混肥”,这样既与普通复混肥区别开来,又可以包含各种营养元素。通常大量元素仅指氮磷钾,但目前的标准又要求微量元素达到0.2~3.0%(或中量元素大于1.0%),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名称不符。如果叫“水溶性复混肥”,钙镁硫及微量元素都可以包括在内。其实水溶性复混肥料只是复混肥料的一部分。也可以以水不溶物这个指标来定义肥料的等级,取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称谓。在实际应用中也是这样区分的。如水不溶物小于0.1%可以用于滴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0.5%可以用于喷灌系统,水不溶物小于5%可以用于冲施、淋施、浇施等(非常准确的水不溶物含量与各种施肥方法的关系有待科研部门试验验证)。只要在肥料包装上强制要求注明水不溶物含量就行。实际上就是在复混肥的标准内增加一条水不溶物的要求或者在肥料的包装标准上增加水不溶物含量标识这一条。
部分指标:
水不溶物含量
目前标准中规定的大量元素水不溶物含量固体小于5.0%,液体小于50g/L。这个要求太低。如果企业按这个要求生产,它的肥料只能用于冲施,并不能用于灌溉施肥或叶面施肥。国内外**的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小于0.1%,是标准要求的五十分之一。制定这个标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生产门槛,但目前的标准起不到这个作用。建议以后修改时改为小于0.5%或5g/L。
大量元素含量:
目前标准中规定大量元素含量固体产品大于50%,液体大于50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除了养分含量要求外,还要照顾养分平衡。微量元素需求量少,可以加入满足作物需要。中量元素缺乏是目前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但要添加中量元素就麻烦了。现有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规定中量元素含量要大于1.0%。作为一个养分平衡的肥料,这个要求太低。由于大量元素已达到50%,中量元素也无法提高含量,只能定这么低的标准。如果企业生产这样的产品,并不能满足作物对中量元素的需要。我们在云南蒙自一带调查葡萄生产,发现葡萄叶片存在严重的缺镁问题。但他们追肥基本用大量元素水溶肥。大部分水溶肥都含有1.0-2.0%的镁,但镁与氮磷钾养分不平衡,含量太少,根本不能满足葡萄需要。建议大量元素定中高两种含量,高的为45%,中的为35%。这样可以加入足量的中量元素,从而某种程度上解决生产上越来越严重的中量元素问题。钙可以加入螯合钙或磷用聚磷酸盐。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另一类产品为液体产品。500g/L的大量元素含量对于液体水溶肥产品来说很难做到。液体肥料有清液与悬浮液体肥料之分。这里先以清液肥料举例。液体肥料的生产制作原理是利用无机盐在水中的溶解度来实现的。目前生产上用到的氮源有尿素和磷酸一铵,磷源有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以及磷酸二氢钾,钾源有晶体钾、硫酸钾、磷酸二氢钾等。这些无机盐的溶解度都是有限的。同时三者混配在一起还要考虑到低温结晶的问题。在**零度不结晶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验室利用以上原料配置出含量高的清液型的液体水溶肥的大量元素总和只有420g/L,要达到500g/L非常困难。在固体水溶肥产品中规定大量元素之和是50%,这对于固体水溶肥很容易达到。如果说是因为固体的大量元素养分之和是50%就制定出液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养分之和为500g/L,那就显得非常牵强。各种无机盐的溶解度都不一样,并且很多无机盐的溶解度都在100克以下。也就是说即使所有的无机盐的溶解度为100克,那么生产500g/L的液体水溶肥的技术要求也远远高出生产50%养分含量的固体水溶肥的技术要求。所以过高的技术要求就限制了液体水溶肥的发展。另外还有一点要特别说明。对于液体肥料而言,如果要求的氮磷钾总养分含量越高,那么氮磷钾三者的比例可调的空间就越小。也就是说如果要生产500g/L的液体肥料产品,那么就只能是几个氮磷钾配比,只能用聚磷酸铵原料。这与我们倡导的测土配方施肥是不符的。建议可以参考国外的液体水溶肥行业标准。国外液体肥料分为两类,一类是清液型的液体肥料,另一类是悬浮型液体肥料。几乎全部的清液型液体肥料的氮磷钾含量总和都小于30%,约为400g/L。悬浮肥料的养分含量相对较高,从400-600g/L相差不等。我们建议液体水溶肥的大量元素之和改为400g/L较合适。
外观指标:
在标准中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外观为均匀的液体或是固体。对于液体产品应该更加细致地规定其外观指标,特别是对肥料产品的均匀性要提出详细的标准。目前市场上的很多液体水溶肥都出现沉积,分层等问题。很多厂家只是在包装上提醒用户,产品放置太久底部会有少量沉积,用前请摇匀后使用。对于这种现象,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中应该给出更明确的规定,规定合格液体水溶肥的产品不能出现沉淀,沉积的部分不能超过总量的多少。特别是在高浓度的液体水溶肥产品,出现沉积分层是很正常的,但是要规定沉积分层的比例**要在要求的范围之内。而目前要求均匀的液体很多厂家技术达不到。目前很多固体产品都存在吸潮结块问题,特别是高氮配方。国外进口的产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表明这是一个技术难题。要做到外观均匀的固体产品,也是目前很多企业做不到的。
应在标准中强调对高氮产品允许有少量的结块(具体要求以用户接受为宜)。
新标准中要求产品包装上载明硫、氯、钠含量。做分析工作的人知道,硫氯的测定比较困难,结果重现性差。企业的分析结果可能会和登记部门的检测存在较大差距,这样会增加登记难度。硫本身为中量元素,生产中缺硫现象并不多见。按目前的标准,基本不用绿化钾,更不会用绿化铵。少量的氯对作物并无坏处。钠的含量更无需考虑。在配方中是不可能加含钠化肥的(磷酸钠盐等)。所以在包装上载明这三种元素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相反,只会增加企业负担(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对用户产生误导。
简介:
大量元素水溶肥可以应用于喷滴灌等设施农业,实现水肥一体化,达到省水省肥省工的效能。
  特点:1、原料超纯、无杂质、电导低,可**施用于各种蔬菜、花卉、果树、茶叶、棉花、烟草、草坪等经济作物; 2、均衡植物所需的15种元素配比,采用先进的TURBO制造工艺研制而成;**能满足农业生产者对高质量、高稳定度产品的需求; 3、**的水溶性,特佳的纯度,适合**施肥系统,可用于底施、冲施、滴灌、喷灌、叶面喷施,长期施用不会造成土壤酸化、板结; 4、良好的兼容性,可与多数农药(强碱性农药除外)混合使用,减少操作成本; 5、微量元素以螯合态的形势存在于产品中,可**被植物**吸收 。
应用: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是指以大量元素氮、磷、钾为主要成分并添加适量微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NY1107-2010。
1. 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使用方法:
可以叶面施肥、浸种蘸根、灌溉施肥,灌溉包括喷灌、滴灌等方式进行灌溉时施肥,既节约用水,又节约施肥,而且还植物吸收快。叶面施肥,把肥料先稀释溶解于水中进行叶面喷施,或者与非强碱强酸性农药一起溶于水中进行均匀叶面喷施,通过叶面气孔进入植株内部,植物可以通过叶片营养吸收,**提高了肥料吸收利用效率。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施用方法十分简便,它可以随着灌溉水包括喷灌、滴灌等方式进行灌溉时施肥,既节约了水,又节约了肥料,而且还节约了劳动力,这在劳动力成本日益高涨的如今使用水溶性肥料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水溶性肥料的施用方法是随水灌溉,所以使得施肥**为均匀,这也为提**量和品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水溶性肥料一般杂质较少,电导率低,使用浓度十分方便调节,所以它即使对幼嫩的幼苗也是**的,不用担心引起烧苗等不良后果。 所以在施用时要掌握技巧:
直接冲施
不要按照冲施复合肥的做法直接冲施,而要采取“二次稀释”冲肥法。**采访发现,有的农户直接按照冲施一般复合肥的做法冲施水溶肥,结果造成了冲肥不均匀,冲肥量多的蔬菜出现伤根、黄叶情况,冲肥量少的蔬菜则长势受影响。水溶肥比一般复合肥养分含量高,用量少,一般亩用8?10公斤即可。建议农户可事先制作一个冲施桶,桶底处设个开关,冲肥前,先将水溶肥融化在冲施桶内,计算好施肥量,打开开关,让肥料溶液顺着浇水进行冲肥。此外,农户可以直接用电动喷雾器作为稀释肥料溶液的容器,进行冲肥。二次稀释冲肥的目的是**冲肥均匀,提高肥料利用率。
穴施
穴施水溶肥要注意施用量。穴施肥料具有用肥集中、利用率高、用肥少等特点,**采访中发现,不少农户对穴施水溶肥的用量把握不准,结果出现了烧根、烧苗的情况。因此,穴施水溶肥要注意施用量,比如大量元素水溶肥,以穴施3?5克为宜,而且要与土搅拌均匀后再栽苗。
喷施
水溶肥喷施时,尽量单用,或者与非碱性的农药混用。在蔬菜作物出现缺素症或根系生长不良时,不少农户多**水溶肥来喷施加以**。**建议农户尽量单独喷施水溶肥,或者与非碱性的农药混用,以免金属离子起反应产生沉淀,造成叶片肥害或药害。
技术要求:
按照作物的要求,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须同时存在以下技术特点:
1、成分中加入的水溶螯合态微量元素组合物,要避免与磷元素产生拮抗效应。
2、对于作物而言具备了抗逆**特征,可**作物的光合作用,提升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增加含糖量,增强抗寒、抗旱、抗病、抗倒伏等抗逆性能,延长保鲜期。
3、加入高钾型配方,可迅速满足果实、籽粒等膨大时对钾的需求,增加果品甜度,**果实着色,延长储存时间。
发展与展望
因为全水溶性肥料具有使用方法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因此它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外,它被广泛用于温室中的蔬菜和花卉、各种果树以及大田作物的灌溉施肥,园林景观绿化植物的养护,高尔夫球场,甚至于家庭绿化植物的养护。在中国由于它的高价位影响了中国农民对它的接受程度,由于中国花卉业和观赏园艺的飞速发展,它也已经被广大中国专业种植者所接受,用于盆花、草花、鲜花种植,甚至一些高尔夫球场等。同时在一些大型的种植业农场,安装喷滴灌设施等现代化灌溉设备后,要达到水肥一体化,则必需施用全水溶性肥料。 要达到**的配比性,提供合理的N、P、K及微量元素,使植物生长均衡;做到可靠的专业性,针对不同植物、生育期、水质,提供不同的**肥。 不应该添加任何**,对作物**副作用,是****肥料。 特别添加**展着剂和渗透剂,分散性好、吸收快,提高各**分吸收利用率。

以上信息由  四川磷心聚力化工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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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 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迅猛发展,但电力系统灵活性不足、调节能力不够等短板和问题突出,制约更高比例和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展。未来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实现碳达峰关键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关键在于消纳,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关键在于电网接入、调峰和储能。各地、各有关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纳的同等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并网工作,将可再生能源发展、并网、消纳同步研究、同步推进,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一)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纳规模中,电网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电源企业适当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责任。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统调峰成本的下降,将电网企业承担的消纳规模和比例有序调减。
  (二)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鼓励在自愿的前提下自建储能或调峰资源增加并网规模。对按规定比例要求配建储能或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三)允许发电企业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与调峰资源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方式承担调峰责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新增抽水蓄能和储能电站等签订新增消纳能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市场化调峰资源的建设、运营等责任义务。签订储能或调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四)鼓励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以上调峰资源不包括已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资源。
  三、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一)自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要求。自建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按全资比例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煤电灵活性改造。为鼓励发电企业市场化参与调峰资源建设,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下同)配建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优先并网。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合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要求。合建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按一定出资比例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煤电灵活性改造。合建调峰资源完成后,可按照自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乘以出资比例配建可再生能源发电。为鼓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自建调峰资源,初期可以适当高于出资比例进行配建。
  (三)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确定。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按照“企业承诺、政府备案、过程核查、假一罚二”的原则进行确定。主动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的发电企业,自行提供调峰和储能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对项目基本情况、调峰能力、投产时间等作出明确承诺,提交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建合建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对于发现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四)加强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企业可选择自主运营项目或交由本地电网企业调度管理。对于发电企业自主运营的调峰和储能项目,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获取收益;对于交由电网企业调度管理的调峰和储能项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管理,项目按相关价格政策获取收益。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四、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一)购买调峰资源主要方式。购买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向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火电等市场主体购买调峰能力,包括购买调峰储能项目和购买调峰储能服务两种方式。为保证发电企业购买的调峰资源不占用电网企业统筹负责的系统消纳能力,被购买的主体仅限于本年度新建的调峰资源。
  (二)购买调峰资源挂钩比例要求。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15%的挂钩比例购买调峰能力,鼓励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购买。购买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度公布一次。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购买调峰和储能能力确定。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由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并提供购买合同,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实施过程中买方企业负责督促卖方企业保证项目落实到位,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购买合同中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对于发现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四)加强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对于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视同企业自建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对于购买调峰储能服务的,发电企业与调峰储能项目企业签订调峰服务绑定协议或合同,约定双方权责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励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协议或合同。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五、自建或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数量标准与动态调整(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调峰能力认定。抽水蓄能电站、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调峰能力。
  (二)气电调峰能力认定。气电按照机组设计出力认定调峰能力,对于因气源、天气等原因导致发电出力受限的情况,按照实际最大出力认定调峰能力。
  (三)煤电灵活性制造改造调峰能力认定。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机组,按照制造改造可调出力范围与改造前可调出力或者平均可调出力范围的差值认定调峰能力。
  (四)统筹安排发电和调峰项目建设投产时序。考虑新建调峰资源项目的建设周期,各地在安排发电项目时要做到与新增调峰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调峰储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当年标准执行。
  (五)建立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和比例的不断扩大,以及调峰储能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要统筹处理好企业积极性和系统调峰需求的关系,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六、调峰和储能交易机制的运行与监管
  (一)未用完的调峰资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场主体。通过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资源的发电企业,如果当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不允许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
  (二)指标交易需在省内统筹。为保证新增调峰能力切实发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用,发电企业在自建、共建、购买调峰资源以及开展调峰资源指标交易过程中,均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统筹。
  (三)加强运行监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承诺自建、共建或购买调峰项目加强监管,项目投产后调度机构不定期按照企业承诺的调峰能力开展调度运行,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对于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资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相关工作,全面跟踪各地、各企业落实进展,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电力发展实际,推动本地发电企业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相关工作,与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应急备用和调峰机组建设工作做好有效衔接,避免项目重复计入。
  (二)电网企业切实发挥监督和并网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组织好各地电网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自建共建和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有效监督,保证各项目顺利推进和真实可用。对于按要求完成调峰储能能力建设的企业,要认真做好相应匹配规模新能源并网接入工作。
  (三)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进展成效显着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适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开展全面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