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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菜市场垃圾处理制肥措施Y

供应
发布日期:2024-12-27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0031700993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餐厨垃圾是日常生活垃圾的主要部分,在城市生活垃圾中占60?80%以上。由于食物垃圾易腐烂,导致填埋场蚊蝇滋生、恶臭难闻,对大气及水体造成的污染也难以治理,所含的有机成分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共卫生**的危害日益显现。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化处理水平,切实**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住建部、**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国城镇生活垃圾**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其主要任务要求之一为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建设任务。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在已启动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和运输,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化处理设施。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有机肥、饲料等,并加强利用。
????????2、建设要求。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餐厨垃圾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监管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
2014年6月,****发布的《2014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中第九项明确提出:“应推动公共机构餐厨废弃物处理,建立规范的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就地收集、就地处理体系。
2014年12月,****机关****发布了《**和**机关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此次招标正式拉开了*国各地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模式的大幕。
二、就地处理模式的积**作用
相比于以往的餐厨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就地处理模式更具实效化、更贴近**特色。就地处理模式,较传统的集中处理,具有省略运输环节,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理时间短,处理率高等优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在餐厨垃圾处理上的困扰,是更加符合**现状的餐厨垃圾处理模式。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模式的积**作用在于:
1、中小型就地处理相对于工厂化集中处理收运难、收运不及时等问题,采用中小型就地处理设备可实现餐厨垃圾?90%以上的减量率,剩余底料经生化工艺处理后制成微生物有机肥料可用于园林绿化及农业生产等,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废弃油脂由****的相关机构回收制成生物**和氢水燃料,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2、就地资源化处理可从源头上监控餐厨垃圾的收集、计量,避免了不法人员将其转卖给不法商贩。在处理阶段,实时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的正常运行。
3、就地资源化处理可通过互联网实时检测餐厨垃圾的产生量,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业油脂的产生量。方便了相关部门对其监督,监督设备的运营状况,相应产生的工业油脂的去向。
4、**了厨房、食堂等餐饮场所无餐厨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大大降低了清扫人工和清扫用水的消耗,对于环卫部门,不仅节约了运输车辆的购置费和车辆的运转费用,而且大大节约了人工费和管理费用。
5、**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尤其在居住环境区域对生活环境的影响,**了餐厨垃圾在收运过程中产生跑、冒、滴、漏及异味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尤其在夏天臭味对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保障了人们吃的卫生、绿色,有益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优化了环卫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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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19年10月25日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0年起始数量以2019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9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9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9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9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9年之前有业绩,但2019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0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0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docx

           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