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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设备垃圾综合制肥机器

供应
发布日期:2024-10-17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2057845704
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几点思考:
? ? 事实上,所有的有机废弃物都来自土地,理应都回到土地,这正是循环农业和可持续农业的核心理念。
? ?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机废弃物一般经过传统好氧发酵或好氧发酵设备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有机肥肥效低、品质差,造成不能**还田,农户也不愿意接受过高的成本投入到土地上,因此这种有机肥实际上是没有**还田,而且**出发点是采用补贴或有机肥招投标采购来刺激农户使用有机肥,但是实际效果不理想,农户对市面上传统有机肥、生物肥或招标肥基本上是排斥或抵制使用。问题出在哪里了?
? ? 我们在以前的乐农知识大讲堂中谈到过商品有机肥的弊端和缺陷,传统工艺造出的是“粗、重、慢”的空壳有机肥料,而且通过连续的好氧发酵、翻抛、烘干、冷却等“残酷”的折腾,有机肥中微生物、小分子有机碳骨架和养分都被**消灭了,制造出一堆垃圾。这就是目前有机肥料标准不科学且明知不改带来的后果。
? ? 怎么解决有机废弃物处理后的产品出路呢?我们提出四个字“统观统管”,具体讲就是认真分析和识别有机废弃物组成或类别,充分尊重技术进步带来的创新,然后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并做经济效益分析。例如目前农村大量存在的秸秆,市面上的处理技术五花八门,有的是做成生物质燃烧发电,有的做成生物炭,但是大部分经济效益不划算,也就是处理秸秆的投入成本远远大于产生的效益,要么靠**补贴活着,要么不了了之。到底秸秆是走生物质燃烧发电?还是走饲料化,或者肥料化,还是走基料化利用?
? ? 我们认为对秸秆性质和创新技术之间要认真分析,合理利用,比如秸秆进行肥料化,一般秸秆作为辅料只能消纳10-20%,根据现有技术,再多就会造成有机肥发酵不**、不**,肥效低等缺陷。比如秸秆进行饲料化,目前大部分的秸秆都是用化肥种出来的,蛋白含量很低,以纤维素为主,用于饲料动物不爱吃且动物生长周期增加,需要更多的精饲料,因此饲料化也只能消纳10-20%。但是如果是功能有机肥种出来的农作物秸秆,则性质**相反,蛋白含量增加,比较适合用于动物饲料。
我们都知道,所谓厨余垃圾,主要包含了人们吃剩的剩饭剩菜以及骨头果皮等,里面富含的大量有机物和氮、磷、钾、钙以及各种微量元素,如果直接掩埋或者焚烧,不仅增加了环境的压力,还容易腐坏,释放出恶臭。通过资源化处理变成有机肥以后,不仅能够用来种菜种花,培育农作物,**资源循环利用,还能减少外部无机肥源的投入,对于土壤、环境、食品**及人体健康都有着*大的好处。
作为有机垃圾资源化**的行业带*者,十余年来,秦皇岛易森始终专注于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及微生物菌种降解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动将垃圾处理与新科技发展结合,通过专业的垃圾处理设备和高新技术,不仅减少了垃圾的排放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还成功地变废为宝,把人们丢弃的垃圾变成可**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以上信息由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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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2〕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SDPR?2022?0260001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

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

(三)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

(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条  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核算。

(一)建设项目碳排放量E碳总核算方法为:

E碳总=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R回收

其中,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分别指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量;R回收指由项目主体产生,但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他单位不再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排放量。

(二)替代量Q核算方法为:

Q=E碳总×H

其中,H指行业系数。水泥、炼化、有色(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不含电解铝)、铸造、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2。

(三)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取正常生产工况下前3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Q削减核算方法为:

,i=1,2,3。

其中,Qi指年内实际碳排放量。Q削减≥Q。

第六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八条  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审核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