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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森定制生产生活垃圾果蔬餐厨垃圾制肥机器

供应
发布日期:2024-10-16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0027781157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价格从七八千到几万不等,根据材质,品牌,规格,用途的不同,价格差异非常大,具体请详询秦皇岛易森厂家。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采用密闭发酵罐、**调节剂及辅料。通过微生物发酵,物料在4小时内降解,实现发酵、分解、去菌、去臭的过程。处理后的固体排放物可回收利用。其次可作为宠物饲料添加剂或花卉肥料。
  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原理
  输送挤压机将原料送进料箱挤压挤压机,压紧螺丝的齿距减小,轴径增大。由于筛壁和锥体的摩擦阻力作用,包含液体被挤压。挤出的液体从圆孔筛子中排出,集中到储罐中。压出和压出的煤灰是在筛筒尾端和锥体的中间排出。通过调节弹黄力及弹黄处的位置,可以改变下料摩擦阻力和排渣口的规格,从而调整原料挤压湿区的水平。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五大优势
  1、处理速度快,分解效率高,异味小,4-20小时内减量率达到85%左右(也可不减量);
  2、傻瓜式操作,成熟可靠、美观耐用,全自动,智能化无需专人看管,节省人工费用;
  3、采用六大节能降耗设计,用电优化设计;线性控制;保温全面、加热效率高;热回收利用;特有的节能搅拌系统;防结霜设计等优点;
  4、密闭除臭:整个处理流程密闭设计,生物去菌除臭保鲜,原料不变质,无需冲洗设备;
  5、安装维护方便,整机由标准件、模块化组件和设备单元组合构成,科学合理,易规模生产、易安装、易拆卸、易维护。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挑选
  1、看体积
  商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体积,空间太小,会导致研磨速度变慢,工作时间延长,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缩短产品使用寿命。
  2、看重量
  商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质量越重,水槽的负荷就越大,越容易出现事故。
  3、看噪音
  处理垃圾时发出的噪音大小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购买时可以先试听样机的噪声,看自己能否接受,一般金属的外壳产品隔断噪音效果要好一点。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处理范围
  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有机生活垃圾,如肉,鱼,面,油炸食品,面包,蔬菜,水果,蛋壳,动物骨头(棒骨)等等。不可分解的垃圾,如:筷子、塑料、木材、橡胶、罐头、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石头、金属等坚硬的物质,大一些的骨头,以及其它不能被粉碎和溶解的物品。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利用微生物技术实现餐厨、果蔬废弃物减量**化处理及资源化的研发制造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餐厨/果蔬/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等服务;根据工况定制规划生产餐厨/果蔬/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设备50KG、100KG、200KG、500KG、1T、2T、5T、10T、20T、50T、100T等;污水处理设备、油水分离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等服务。

以上信息由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联系方式
王经理
155335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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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22〕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SDPR?2022?0260001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

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

(三)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

(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条  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核算。

(一)建设项目碳排放量E碳总核算方法为:

E碳总=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R回收

其中,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分别指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量;R回收指由项目主体产生,但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他单位不再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排放量。

(二)替代量Q核算方法为:

Q=E碳总×H

其中,H指行业系数。水泥、炼化、有色(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不含电解铝)、铸造、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2。

(三)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取正常生产工况下前3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Q削减核算方法为:

,i=1,2,3。

其中,Qi指年内实际碳排放量。Q削减≥Q。

第六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八条  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审核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