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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资源化处理生活垃圾食堂垃圾源头制肥机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8-16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4555817648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对有机质垃圾处理采用降解消灭技术。采用的原理是仿照人体消化系统机能,应用微生物菌群,“消灭”降解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微生物菌剂是由好氧、兼性好氧与厌氧菌构成的微生物菌群,可降解垃圾中的纤维、油脂、盐分、蛋白、淀粉、糖分、骨质成分等。当菌群没有接触餐厨垃圾时保持休眠状态,当处理机提供适应的温度、水分并与处理物接触的时候菌群活性激发,根据发酵缸内的状态变化,微生物菌群中不同的菌群发挥出不同的作用,快速、**的将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消化分解成为有机肥(原料)。这样避免了好氧性发酵和厌氧性发酵单独使用的劣势。
一、产品介绍
易森设备有限公司在垃圾处理设备这一领域*树颇深,研发生产的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在国内处于**地位,YS-YS-500型设备是浙江省富阳市**招标采购项目中一合格产品。
其主要功能有:
易森设备生产的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技术优势主要有:
(1)采用PYS编程微电脑自动控制,并配备手动控制面板,一键启动,内置启动密码,可以物网化管理。本机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分选。分选后物料进入自动提升系统。本机通过提升系统完成物料的机械提升,提升系统采用一键提升按钮,完成自动提升。无需任何其它人工辅助。
(2)具备物料粉碎功能:利用剪切式破碎原理对物料进行快速粉碎,120公斤垃圾桶所装载物料1分钟完成破碎。
(3)固液分离功能:通过物理方法采用螺旋压榨原理使物料脱出水分,并将物料和废水**分离;物料脱水脱油率在30%以上。
(4)自动传送功能:通过机械转送装置和物料重量原理使各个功能模块之间无需人工辅助实现自动送料的功能;
(5)自动控制功能:采用西门子电器控制模块通过软件PYS编程无需人工干预实现自动化运行。
(6)自动计量系统:通过安装称重传感器,实时在显示端反映出设备内物料重量变化的功能
(7)液晶操作屏幕界面功能:能够通过液晶显示端直观的反映设备即时运行状态,如遇故障有自动报警显示 并进行简洁的一键控制功能;开机密码,锁屏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机器设备。
(8)自动出料功能:无需人工辅助一键控制通过机械方式自动完成仓内物料出料, 进入自备运料车运输打包。
(9)气体净化功能:针对发酵仓气体成分复杂、气量大的特点,通过东阳自主研发的除臭,除湿设备,通过生物菌喷淋把气味和液体生物菌**的结合,在通过塑料颗粒分散气体,通过3层活性碳层 进行**化处理,从而达到气体排放要求的功能。
(10)水处理功能:通过两层180目滤水膜进行过滤,排放到油水分离器中,通过水泵循环进行废水设备内部二次利用,减少废水的排除,有废水排除都经过三层过滤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11)带油水分离功能:通过固液分离设备产生的油水,利用物理原理流入油水分离器内,通过物理方法进行油水分里把分离出来的废油直接灌装桶内,出售到工业拥有企业, 从而**的控制了地沟油流入餐桌。
(12)经处理后的物料减量率≥85%。
(13)本机由进出料口、破碎器,螺旋压榨器、搅拌器、加热器、油水分离器,通风和废气处理装置组成,并具有保温、自动运行和运行状况显示功能。处理设备设计使用寿命≥10年。
(14)本设备全部密闭,没有渗漏现象,通风量可调节,废气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出。搅拌器主电机有过载保护装置。处理设备表面平整,无明显凹凸痕、划痕、毛刺及无尖锐棱角等。反应器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全部采用304不锈钢材料制作。

以上信息由  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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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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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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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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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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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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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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