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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制肥措施果蔬菜市场垃圾制肥设备易森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8-01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4756467950
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行业空前繁荣,但是随之而来的餐厨垃圾也在不断的产生,相应社会也愈发关注如何治理餐厨垃圾引发的*系列问题,而餐厨垃圾收费制度是治理城市餐厨垃圾问题中重要的一环。目前国内实行的是谁生产谁付费的收费制度,但这种收费制度忽略了餐厨垃圾的资源特性,且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上非法产业链长期无法**等因素遇到较大阻力。
下面秦皇岛易森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给大家说说国内餐厨垃圾收费制度的问题。
?1、公众治理意识落后?
??目前我国社会大众普遍对餐厨垃圾治理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充分意识到餐厨垃圾带来的严重的危害性和潜在的资源性。在生产源头上,餐饮单位每天产生大量的餐厨垃圾,但很多单位却并没有配备专门收集的垃圾桶,在收集时也并未合理减量分类。大部分居民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并未对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专门分类回收。另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城市内居民小区大都未设立针对餐厨垃圾的垃圾桶等设施。社会公众面对餐厨垃圾治理缺乏**的意识与知识,导致城市餐厨垃圾收费制度的推行遇到阻力。新闻媒体就餐厨垃圾问题报道与宣传做的不够到位,没有对广大群众起到科普和教育的作用。?
??此外,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治理思路,治理思路片面化。我国不能走发达**治理的老路,因为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旦噪声污染,治理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而且还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现在的餐厨垃圾治理注重的都是末端处理环节,而针对源头的分类减排**化工作投入较少,治理效果不佳且成本较大。?
2、餐厨垃圾价值判定存在争议?
??餐厨垃圾具有“危害性”和“资源性”的双重属性,使得在回收的过程中餐厨垃圾价值的判定存在争议。如果将餐厨垃圾视作是具有污染性和危害性的,那么收运处理单位则需要向生产单位收取*定的处理费用。但如果将餐厨垃圾当作是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那么收运处理单位则要给生产单位支付费用。目前,我国各个地方普遍采用将餐厨垃圾当作具有危害性的生活垃圾,需要生产单位向收运单位缴纳处置费,而这种谁生产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大的阻力,由于要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缴费,很多餐饮单位当下还没有付费处理的觉悟和意识,便直接将餐厨垃圾卖给非法收运单位。???
3、非法利益链条难以破除?
??民间部分非法收运单位私自购买餐饮单位生产的餐厨垃圾,从而生产“地沟油”“潲水油”,或者用来喂养牲畜。对于部分餐厨垃圾生产单位,一方面,卖出产生的餐厨垃圾可以获取*定的**;另*方面,还可以避免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餐饮单位就违反规定将餐厨垃圾卖给非法收运单位。因此,市场上就形成了一条由非法收运单位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组成的利益链条,导致正规收运单位无法收取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企业无法实现规模化处理,盈利能力差甚至亏本运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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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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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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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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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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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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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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