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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湿物料粉碎机原理有机肥全套生产线易森牌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6-28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0230305394
半湿物料粉碎机原理:
半湿物料粉碎机是粉碎高湿度,多纤维物质的专业粉碎设备。半湿物料粉碎机利用高速旋转刀片,粉碎纤维粒度好,*效**。半湿物料粉碎机多用于有机肥生产加工环节,粉碎鸡粪、腐殖酸纳等原料有好的效果。
1.半湿物料粉碎机采用双级转子上下两级粉碎,物料经过上级转子粉碎机成细小的颗粒,然后在输送到下级转子继续粉碎成细粉状达到了料粉料、锤粉料的效果,出料口直接卸出。
2.半湿物料粉碎机没有设计筛网筛底,百余种物料都可以粉碎,绝不会堵塞。即使是刚从水里捞上来的物料也可以粉碎,不会因湿料粉碎而堵塞,造成烧坏电机,影响生产。
3.半湿物料粉碎机采用高合金耐磨锤头,锤片采用锻打制造的,坚固耐磨,比普通的锤头坚固更耐磨,增加了锤片的使用寿命。
4.半湿物料粉碎机采用双向调隙技术,锤片如果磨损了,不需要**,移动锤片的位置就可以继续使用。调节锤头与衬板之间的间隙就可以控制物料的物料粒度。
5.半湿物料粉碎机只需要一人就可以轻松操作,不仅**可靠,而且便于维修。
6.半湿物料粉碎机集中润滑系统注油,正常的工作下,不需要停机即可注入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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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三、临时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四、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书》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至少有2名关员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