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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质垃圾处理厨余垃圾24小时制有机肥机

供应
发布日期:2024-05-21
产品类别:化肥设备
信息编码:3431614397
餐厨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如何使餐厨垃圾**化、资源化、减量化,变废为宝,已成为世界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国内外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技术展开了广泛研究。
主要处理技术及优缺点
1、机械粉碎直排
利用粉碎机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下水道。这样可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和在室内发臭等问题。
缺点: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含量高且容易凝结成块,从而造成排水管堵塞和降低城市下水道的排水能力,而且高油脂含量等特性也增加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负荷,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二次污染。
2、卫生填埋
餐厨垃圾中含有丰富的有机物,适合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因而生物降解速度快,同时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目前填埋法处理应用比较广泛。
缺点:填埋期间厌氧消化产生的**和渗沥液会造成二次污染,渗沥液会污染地下水,**中的**排入大气中会增加温室效应。过多的实行填埋会造成耕地面积的减少,同时也浪费餐厨垃圾中的营养物质,因此一些**已禁止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如韩国于2005年起所有填埋场将不再接收餐厨垃圾;德国甚至规划从2020年起要全部取消垃圾填埋。
3、焚烧
餐厨垃圾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成蒸汽或电能,可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
缺点:由于餐厨垃圾水分含量高,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进行脱水处理和添加其他辅助燃料,且焚烧后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二恶英等毒害物质,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总体讲,焚烧法投资太高,因而影响其广泛使用。
4、堆肥
餐厨垃圾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能满足微生物生长的营养需求,适用于用作堆肥原料。
缺点:对有害有机物及重金属等的污染无法很好解决;处理过程不封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有机肥料质量受餐厨垃圾成分制约很大,销路往往不畅;堆肥处理周期较长,占地面积大,卫生条件相对较差。
5、饲料化处理
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营养元素和有机物质使其作为饲料具有一ding的优势。饲料化技术主要指将餐厨垃圾经物理法高温**和烘干粉碎后制成动物饲料或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制成生物蛋白饲料。
6、制生物**
生物**是一种洁净的生物燃料,也称之为“**燃油”。利用**在超临界状态下的**物理化学性质,与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发生反应生产生物**,是**的石油代用品。
缺点:需要将餐厨垃圾中所含水分和油脂进行分离,对垃圾处理不,餐厨垃圾后续需要其他处理手段。
7、厌氧消化产**
厨余垃圾厌氧消化是指在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可以将有机物分解转化为**和二氧化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是一种理想的**燃料,既可作为汽车燃料,也可以用来供热和发电,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而且通过厌氧消化产生具有利用价值的**,发酵后沼渣和沼液都可以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小。
缺点:工程投资大,占地较大;设备安装调试相对困难,工艺较复杂;产生的沼液量较大,处理难度大,**化程度不高,产品销路不好;运营成本高。
8、微生物发酵技术
微生物发酵即是指利用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将原料经过特定的代谢途径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产物的过程。微生物发酵生产水平主要取决于菌种本身的遗传特性和培养条件。微生物发酵技术以现代发酵技术为核心,利用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过程,经生物转化而大规模地制造各种工业发酵产品,已经形成了一个品种繁多、门类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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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25号
  各银保监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落实改革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化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事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在全国范围优化审批服务
  (一)下放审批事权。一是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二是将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二)精简审批材料。一是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等改革举措的有效衔接,行政许可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银行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不再要求拟任人提供个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征信报告,改为拟任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三是提升系统内部数据收集和查询能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四是将“综合鉴定”栏目统一纳入任职资格申请表,保险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独的综合鉴定材料。五是结合审批工作实际,进一步精简部分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详见《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国发〔2021〕7号文附件1)第398、403、405、417、418项等。
  (三)压减审批环节。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含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因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报请审批,改为事后报告。二是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要求,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四)压减审批时限。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
  (五)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四、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准入
  (一)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二)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三)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工作精神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及时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依法通过修改许可规章制度向全国复制推广。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的,要及时明确报告程序和材料目录,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确保相关许可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适格性。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日常监管。创新随机抽查方式方法,结合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确定随机抽查项目,在现场检查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科技赋能,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好内部条线的工作对接和业务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按照改革工作部署,“全国一盘棋”,控制试点范围,确保有计划、高质量完成改革工作,稳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批制度改革。
  (二)强化统筹协同。统筹“证照分离”改革与简政放权等工作,放管结合、并重。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配合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强化上下衔接、内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助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三)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系统内部改革政策解读指导,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其掌握“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要求及工作流程,按照新的审批服务方式开展市场准入工作。通过及时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组织开展改革事项准入政策辅导等方式,面向银行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知晓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做好改革中期评估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方案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