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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 月、12 月)。每日 17:00-19:00 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 月)。每日 20:00-22:00 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分时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 (三)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 (四)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