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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调规〔2022〕50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保障我省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按照我省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结合我省煤炭生产成本及自产煤种、质量、产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480-630元(4000千卡,含税)。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上限按照不得超过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50%的规定,确定为每吨945元(含税)。其他热值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按热值比相应折算。 二、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建立健全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统筹考虑煤炭生产成本变化、能源行业发展等因素,及时充分听取行业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适时对煤炭价格合理区间进行评估完善。 三、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煤炭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及以上,鼓励和支持供需双方签订期限更长的购销合同,煤炭交易销售价格保持在本文件明确的合理区间内。经营者要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进行自查自纠,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当监测到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采取包括提醒、约谈、调查、通报,以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煤、电市场竞争状态,强化反垄断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