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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关于开展农药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烟农〔2021〕188号)和《关于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的通知》(烟农〔2021〕288号)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于8月至12月对全市的农药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对全市农资经营门门店开展了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现将两个活动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药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以农药生产和经营环节为主,在各区市开展自查的基础的上,市局抽调区市部分执法人员组成督查组开展了市级督查。共出动执法人员97人次,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主体74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39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19个,其中,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4个、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1个、涉嫌经营假农药1个、涉嫌经营劣农药4个,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5个、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1个、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3个。 (二)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主要以种子、农药、肥料为主,重点检查生产和销售环节。共出动执法人员34人次,检查农资经营门店55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13个,其中,种子违法违规线索1个、农药违法违规线索7个、肥料违法违规线索5个。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农药经销台账、回收台账不健全不完善。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普遍问题是农药经销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有的农药经营门店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账;有的未按要求记录购销台账;有的先销售后补账,记录真实性难以保证。 (二)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依然存在。此次检查发现了4个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其中有2个明显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另外1个以销售肥料为名公然销售农药。自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了农药经营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管处罚,但此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问题,暴露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还需要在监管的常态化、经常化上下功夫。 (三)农资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农资经营单位只重视销售,很少强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可追溯等制度,这导致经营单位所进的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品种多、牌子杂、 进货渠道乱、供货渠道不正规,甚至还有不合格产品和高毒违禁农资供应。在这次检查中就发现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1个、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4个、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1个,这充分说明了农资经营单位进货把关不严、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 (四)存在销售过期农药的问题。执法检查中仍然能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柜台、货架上摆放并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农药产品,且过期产品中绝大多数为袋装产品。甚有个别农资经营门店以标明价格为由,用记号笔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农药生产日期进行覆盖,进而欺骗消费者。 (五)农资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农资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门店吃住、农药经营场所有糖果饮料等食物、货物堆放过高,电线混乱等安全问题,经营者安全意识明显不足,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对照问题,严肃整改查处。各区市和市支队要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对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的13个违法违规线索,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查处;对农药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19个违法违规线索,由相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对要求责令改正的,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责令改正期限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门店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取消农药经营资格。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农资市场。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加强沟通、积极部署开展各具特色联合整治行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健全农资经营台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备专业的农资执法队伍,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相互协调、积极配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缺位、执法不到位。 (三)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业法律法规普法、农资打假等宣传活动。加大对法律法规、政策导向以及工作典型做法的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相互监督农资产品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全市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