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
化肥、食品安全违法、商标侵权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假冒伪劣
化肥
化肥是农业生产最基础、最重要的物质投入,对农作物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冒伪劣
化肥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与品质,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自觉扛起责任,重拳出击,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化肥行为。
1.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顺昌县大干镇冯志云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2023年5月17日,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顺昌县大干镇冯志云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60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中查明的违法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顺昌县景辉农化有限公司以3780元/吨的价格购进复合肥料(黄腐酸 高浓度硫酸钾,规格:40kg/袋,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备案号:AHFHFL2021-00333)3吨。经检验,该批复合肥锌、锌+硼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产品包装标明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至案发止,当事人以405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黄腐酸 高浓度硫酸钾)全部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货值合计4050元,合计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并作出行政处罚。
2.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白琳盛琳
化肥店伪造
化肥产品厂名厂址案
2023年2月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白琳盛琳
化肥店伪造
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0包涉案
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品名: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2006;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124)号;净含量:40kg,包装正面标示某生物(河北)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经他人上门推销,在未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材料与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120元/袋的价格购进32袋“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
化肥产品,购货款合计3840元。当事人为销售该批
化肥的需要,自行在包装背面右下角用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0元/袋的价格售出2袋,销售总金额为400元,销售货值合计6400元,违法所得合计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伪造
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事实。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绿田园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案
2023年3月2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绿田园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75元,罚款813.4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精制有机肥有机质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指标,总铅(Pb)、总镉(Cd)项目不符合NY525-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购进该批次精制有机肥1吨,进价为550元。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50.75元,违法所得100.7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4.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奥利高塔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复合肥案
2023年2月8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奥利高塔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38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0220419复合肥料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验,氧化钾(K2O)检验结果16%不符合标明值18%,总养分(N- P2O5- K2O)检验结果39.6%不符合标明值≥44%,属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止,当事人以2687元/吨的成本,共生产了1.25吨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并以271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387.5元,违法所得28.75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
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违法事实。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并作出行政处罚。
5.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瑞丰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案
2023年5月16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瑞丰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抄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函,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经检验,酸碱度(pH)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以13.2元/包的成本生产了该批次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10包,以15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南平市延平区某农资店,销售金额150元,获利18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