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5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抽查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抽查233个肥料样品。其中,有机肥料108个、复合肥料60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抽查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及国家化肥质量检验中心(北京)等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
(一)样品抽取。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均按批次抽取。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抽取样品时,要查验核对肥料登记证等相关信息。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存货数量和进货来源,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据等。抽检任务承担单位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确认产品信息。标称生产企业认为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抽样过程。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被抽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遇被抽查单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T 525?2021)。
复合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态氮(标明“含硝态氮”时)、水分、粒度、氯离子(根据标明情况)、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含钙、镁、硫时)、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含铜、铁、锰、锌、硼、钼时)、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缩二脲(产品标明适用于种肥同播时),检测依据为《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含量(固体产品)、pH,以及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砷、镉、铅、铬、汞。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四、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告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检测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48小时内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直接送达或邮寄到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直接送达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根据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抽检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当自复检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48小时内,将结果通知被抽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申请复检单位。
五、不合格产品查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将相关检测报告转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时间安排
2025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3月启动,9月底前完成。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抽检结果及时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确定肥料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于4月3日前将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报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对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各地查处结果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法规司。
(三)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重点区域、关键农时、重要品种,进一步加大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填写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12月30日前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 潘晓丽,电话:010-59191509,电子邮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 赵英杰,电话:010-59194504,电子邮箱:zhaoyingjie@agri.gov.cn。
附件:1.2025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分配表
2.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
3.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附件.docx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特别声明